電信管理法草案第九條修正,侵犯人民隱私之權? | 165反詐騙
台灣現行電信法架構訂於民國47年,雖因應WTO入會在民國85~87年而開啟電信自由化做了修改,然惟囿於技術限制、服務特性與管制慣性,舊法已經無法因應科技及服務的快速變化、限制電信產業的發展,甚而阻礙數位匯流與創新的可能性。有鑑於此,台灣政府近年來持續推動修正台灣電信管理法。日前立法院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3月11日審查電信管理法草案,已通過83條,尚有13條保留條文留待繼續審查。其中,有關電信管理法草案第九條內容將通信紀錄擴大為通聯記錄並涵蓋「通話與上網行為引起爭議,國民黨、電信協會及台大醫院前副院長王明鉅大聲反對,認為第九條的修正擴權侵犯人民隱私之權,有違憲之慮?
電信管理法第九條有哪些重大爭議呢? 反對的人,有理嗎? 以下做一解析:
現行電信法第九條修正的爭議主要在於第9條第3項之【通信紀錄】定義的擴大及第九條第四項增加因應民眾急難救助調取民眾通信記錄的法源依據。針對這兩大爭議說明如下:
1.爭議一: 【通信紀錄】定義的擴大:
現行電信法根據2004年「電信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電信事業用戶查詢本人的通信紀錄,在電信事業的設備系統技術可行和支付必要費用後,電信事業應予提供。當年修正的理由是過去電信法以保密規定為理由,不提供來電通信記錄給消費者,造成消費者接到詐財電話、婦女接到騷擾電話等,要查詢通信記錄還要透過法律程序才能申請,個人隱私遭侵犯,還須透過檢警機關的程序追查,極不合理。在蔡正元等立委主導修法後,用戶可依法向電信業者免費申請【通信記錄】與付費申請【受話明細】。 此次電信法修法則將【通信記錄】的定義擴大到「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將原本只是單純的通話紀錄擴大到【通聯記錄】並包含「上網紀錄與行為」。
【通信記錄】定義被擴大後,是不是代表用戶會被相關單位監聽呢?
A.【通信記錄】: 係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的發信方、受信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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