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在通訊發達的現代社會,大多數的犯罪行為人往往使用電信業者所提供的通訊服務來聯絡共犯、被害人,藉此完成犯罪行為。電信業者在向通訊使用者收取費用並提供服務時,也掌握了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
通信紀錄除了記錄通訊使用者的通訊對象外,也會記錄使用者的位置與軌跡。這些都是當今刑事偵查實務上的重要證據,除可釐清犯罪人犯罪行為前、中、後的通訊往來過程、行動軌跡外,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功能——快速研判被告/嫌疑人涉案可能性。
通信紀錄在刑事偵查的重要性
舉例而言,通聯記錄很有可能是被告最有利的不在場證明,例如調閱被告在案發前後的通信紀錄與基地台位置,發現被告根本不曾出現在案發地點;實務上不乏有利用通信紀錄避免冤獄甚至平反的案例。以筆者本身的偵查經驗,便有大量案件是利用基地台位置快速判斷如毒品案件中下游供述不可信,也可以避免檢警被不誠實的告發、告訴、檢舉人、毒品下游誤導,浪費偵查資源。
此外,通信紀錄也有助找到被私行拘禁的被害人、被害人屍體位置、證明被告事先犯罪計畫、找到共犯的關鍵。以筆者曾承辦的澎湖西嶼東昌營區殺人棄屍案[1]為例,被害人失蹤10餘日後發現屍體,並查知共犯,便是透過通信紀錄、各路口監視器交叉比對分析,判斷出屍體所在位置、被告下手殺人行為動線、案發前一個月共犯之間聯絡、數度計畫對被害人下手的犯罪計畫,以駁斥被告的抗辯,並證明預謀共同殺人並定罪判刑。
這樣的調查方式在實務上是很普遍的,絕對不可能僅僅調取案發當天(下手殺人當天)的通信紀錄便足夠,往往必須調取案發前後長達1到2個月,所有被告、被害人雙向通信紀錄。
至於如詐騙集團、販毒集團、人口販運集團等集團犯罪,通信紀錄的重要性就更不用說了。基本上,此類案件透過調取通信紀錄來交錯比對、分析並規劃偵查方向、擬定偵查計畫,是最基本的偵查方式。
不過,通信紀錄也不是愛怎麼調就能怎麼調,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規定[2],原則是法官保留,例外則是...